你被“坑”过吗?玉溪市公布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江南全站app登录    发布时间:2024-06-16 17:05:07| 阅读次数:516

  市民张女士原定于2020年2月举办婚礼,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婚礼无法如期举办,且具体时间不明确,打算暂时取消已经订好的婚庆,遂以合同中约定的“如有不可抗拒因素可双方不负责任”条款为由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押金,婚庆公司却找了诸多理由迟迟不肯退款。红塔区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了解后组织双方调解,婚庆公司扣除500元预订金后当场退还张女士7180元押金。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消费者积极做出响应防控要求,暂时取消婚礼,商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退款。

  市民刘女士利用互联网在一商家预订了3份“生鲜蔬菜套餐”,每份含4种蔬菜,合计支付234元,商家承诺72小时内发货。5天后刘女士只收到商家发出的一份蔬菜套餐,且蔬菜种类缺失,菜品也已经腐烂变质,在联系商家处理不成功后,要求商家退款遭拒。红塔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到刘女士反映的配送地找到蔬菜发货公司,经调解商家退还全部菜款。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蔬菜存在腐烂变质问题,且商家对承诺限时配送的商品未按期交付,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市民李先生在红塔区一店铺购买组装电脑,当天使用的过程中就出现主机CPU温度过高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第二天,李先生联系商家对此问题做处理,商家却告知他要另外出钱更换制冷部件,并且不保证使用效果,认为商家此举不合理的李先生拨打了12315热线进行投诉。经红塔区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免费为李先生更换主机CPU。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售后服务义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红塔区的罗女士到一商店明确告知商家自己要买一台磨豌豆面的机器,商家根据她的要求做了推荐,在付款购买商家推荐的机器后,却调试不出磨豌豆面的功能,无奈之下罗女士只能联系生产厂商,厂家告知她所购买的这款磨面机确实不能磨豌豆面。罗女士遂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商家退款或更换机器,均遭到商家拒绝。经红塔区消协调解,罗女士将磨面机退还商家,商家退还罗女士3500元购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同时,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的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消费的人在全额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商家理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对应的保健食品,然而商家店铺转让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商家拖延交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亦有权要求汽车经销商立即交付汽车合格证。

  2020年10月,市民普先生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850元净水器,商家于11月送货上门安装后,普先生发现净水器产品系列号与质量保证卡的系列号不一致,怀疑商品不是正品,要求商家解释并退货。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后,商家说普先生所购的净水器是样品机,销售人员在包装时不慎把包装盒调换,才导致普先生所购净水器的质保卡系列号与净水器系列号不一致。经调解,商家同意更换一套全新且系列号一致的净水器给普先生。

  本案中,商家售卖的净水器出现其产品本身系列号与质保卡系列号不一致的问题,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悉权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更换一台系列号一致的商品。

  市民曹女士在红塔区一店铺购买了一台电气两用灶,全额付款后商家承诺一周内会发货并安装,但一直未履约。曹女士多次联系催促,却被商家告知商品无货让她退款,她认为商家的答复不合理,自己钱款付清又等待了那么长时间,要求商家尽快送货安装或进行违约赔偿。红塔区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曹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后,向商家指出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认认真真地对待曹女士诉求。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曹女士发货安装。

  本案中,消费者全额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商家理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对应的电器产品,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守法义务”和“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等法律相关规定。

  市民郑先生在一电器经营部购买了23台型号一样的空调,双方签订合同后郑先生一次性付清了4万元货款。因郑先生房屋外墙未做好,双方口头约定将郑先生所购买的空调暂时存放在商家仓库,等郑先生的房屋外墙差不多做完,拆外架前提前通知商家再来安装。郑先生房屋外墙做好和商家协商空调安装时间时,商家却以没货、空调涨价、占用商家仓库等为理由拒绝按合同约定交货安装,其间商家甚至私自将郑先生已购买的空调卖掉,试图以另一个型号的空调作替换。经澄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按质按量为郑先生送货安装空调。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时空调商家没有按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守法义务”条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0年10月,刘女士在某商场看中一台标价为7299元的洗衣机,销售人员介绍该型号洗衣机正参与商场“双节”促销活动,促销价为5390元。刘女士货比三家后认为此价格相对较划算也能接受,便决定购买。在预付1390元费用后发现购物发票上洗衣机的定价为6899元,与标价7299元相差400元,刘女士认为商场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标误导消费者,与销售人员讨要说法未果后,发生了身体语言冲突。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后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场销售人员表示因商场在做节日促销活动且促销的商品种类非常之多,故未按时换价格标签。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经调解,商家负责人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刘女士400元的差价补偿;同时承诺今后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让我们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购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误导性价格标示的案例,商家促销员因工作上的失误未按时换价格标签,导致商品标示价格与结算发票价格不一致,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商家也未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的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一条款,导致发生消费矛盾纠纷,理应为自己的过失“买单”。